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法32-2

快速跳轉
  1. 1.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或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持有受益權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信託業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其依信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編具之文書。
  2. 2.前項請求,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信託業不得拒絕: 一、為確保受益人之權利。 二、有礙信託事務之執行,或妨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 三、請求人從事或經營之事業與信託業務具有競爭關係。 四、請求人係為將閱覽、抄錄或影印之資料告知第三人,或於請求前二年內有將其閱覽、抄錄或影印之資料告知第三人之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32-2條,如果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或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並且持有受益權百分之三以上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以書面形式附上理由向信託業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該信託業根據信託法第31條所編纂的文件。 根據法條第2項,除非出現以下情況,否則信託業不能拒絕請求: 1. 該請求並非為確保受益人的權利。 2. 該請求會妨礙信託業務的執行,或妨害受益人的共同利益。 3. 請求人從事或經營的事業與信託業務存在競爭關係。 4. 請求人已將閱覽、抄錄或影印的資料告知第三人,或在請求前兩年內已將該資料告知第三人的記錄。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受益人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受益權,他們有權要求信託業提供相關文件作為閱覽、抄錄或影印。信託業只有在上述列出的情況下,才能拒絕受益人的請求。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益人能夠瞭解並掌握信託業務的執行情況,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0961221 增訂)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或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持有受益權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信託業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其依信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編具之文書。   前項請求,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信託業不得拒絕:   一、非為確保受益人之權利。   二、有礙信託事務之執行,或妨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   三、請求人從事或經營之事業與信託業務具有競爭關係。   四、請求人係為將閱覽、抄錄或影印之資料告知第三人,或於請求前二年內有將其閱覽、抄錄或影印之資料告知第三人之紀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營業信託之受益人眾多且業務範圍大,有關信託財產之文書,性質上為非公開之書類,僅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始可閱覽、抄錄、影印,爰參照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二條增訂之。

(096122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營業信託之受益人眾多且業務範圍大,有關信託財產之文書,性質上為非公開之書類,僅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始可閱覽、抄錄、影印,爰參照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二條增訂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32-2 條規定:「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或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持有受益權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以書面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3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3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