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法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33條,非信託業者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16條所列之信託業務,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這項法條旨在限制非信託業者進行特定的信託業務,確保這些業務由經過相應許可的信託業者來執行。例如,根據該法第16條,信託業務包括財產信託、投資信託、不動產信託等,非信託業者若沒有相應的許可,不得進行這些信託業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業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33 條規定:「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