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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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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33條,非信託業者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16條所列之信託業務,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這項法條旨在限制非信託業者進行特定的信託業務,確保這些業務由經過相應許可的信託業者來執行。例如,根據該法第16條,信託業務包括財產信託、投資信託、不動產信託等,非信託業者若沒有相應的許可,不得進行這些信託業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業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630 制定)

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信託業務係屬營業行為,應限於信託業者方得為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為本條之規定。

(0890630 制定)

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信託業務係屬營業行為,應限於信託業者方得為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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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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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33 條規定:「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