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信託業法第33條,非信託業者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16條所列之信託業務,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這項法條旨在限制非信託業者進行特定的信託業務,確保這些業務由經過相應許可的信託業者來執行。例如,根據該法第16條,信託業務包括財產信託、投資信託、不動產信託等,非信託業者若沒有相應的許可,不得進行這些信託業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業法》
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信託業務係屬營業行為,應限於信託業者方得為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為本條之規定。
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信託業務係屬營業行為,應限於信託業者方得為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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