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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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設立標準第18條,如果一家信託公司在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要求其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信託公司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延展這個期限,但延展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僅一次為限。這表示如果一家信託公司在獲得營業執照後六個月未能開始運營,政府會考慮撤銷其許可,但公司可以提出正當理由並獲得一次最多六個月的延期。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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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