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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