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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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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經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設立標準第18條,如果一家信託公司在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要求其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信託公司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延展這個期限,但延展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僅一次為限。這表示如果一家信託公司在獲得營業執照後六個月未能開始運營,政府會考慮撤銷其許可,但公司可以提出正當理由並獲得一次最多六個月的延期。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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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8 條規定:「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