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就設立信託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信託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2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