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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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就設立信託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信託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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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查核設立信託公司的相關事宜,並可以要求申請設立信託公司的人在限期內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來進行說明。 根據信託業法第 21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設立信託公司的申請者有權利派員進行查核,以確認其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在查核過程中,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者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或指定相應的人員前來說明。 舉例來說,當一個公司申請設立信託公司時,主管機關可能會派員前去該公司的辦公地點進行查核。在查核過程中,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該公司提供與設立信託公司相關的文件,例如章程、設立計劃、資金證明等。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該公司的相關人員前來說明其設立信託公司的目的、業務範圍、管理方式等事宜。這樣可以確保該申請者符合信託業法所要求的標準,並有能力正確運營信託公司。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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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