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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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信託業法》第20條的規定: 1. 信託業公司只能在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其業務範圍只限於本法可以辦理的業務。 2. 若信託業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十億元,則其受託管理和處分之信託財產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二十倍。 3. 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經濟、金融情況和實際需要調整前述倍數。 參考資料:信託業法 第20條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家信託業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未達到新台幣十億元,並且其淨值為一億元,那麼該公司受託管理和處分的信託財產總餘額不得超過兩億元。主管機關也可以根據經濟和金融情況以及實際需要來調整這個倍數。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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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