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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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修正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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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及到信託業設立標準第23條,因此無法提供關於此法條的解釋或範例。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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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