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設立標準16

快速跳轉
  1. 1.信託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2. 2.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3. 3.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6 條規定了信託公司設立的變更規定。根據該條,在公司設立登記前,如果發起人有變更,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然而,有一些情況不在此限,並且必須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請求核准變更。這些情況包括:發起人失蹤或死亡、發起人經過監護或輔助宣告、發起人在提出設立申請後發現有本準則第二條列舉之情事、以及發起人為公司且經過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如果發起人以外的事項有變更,則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如果依其情形無法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請求核准。 若未按照規定報請核准,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根據這些規定,信託公司在設立或其他事項有變更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並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如果未遵守程序,則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6 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業管理規則 範例:例如,如果信託公司的發起人失蹤或死亡,根據上述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如果發起人是一家公司,而該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出現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也可以廢止其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託業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6 條規定:「信託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