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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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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公司主要業務電腦作業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設立標準第15條,信託公司經許可設立後,在開始營業之前,必須完成公司主要業務的電腦作業設施。這表示信託公司在開始營業之前,需要建立適當的電腦作業系統和相關設備,以支援其主要業務的運作。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信託公司具備必要的作業系統和設施,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例如,信託公司可能需要建立投資組合管理系統,以便有效地管理客戶的信託資產。這個系統應該能夠追蹤投資組合的價值並提供相關報告。此外,該公司還需要適當的資料庫系統和安全措施,以確保客戶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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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5 條規定:「信託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公司主要業務電腦作業設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