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信託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公司主要業務電腦作業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設立標準第15條,信託公司經許可設立後,在開始營業之前,必須完成公司主要業務的電腦作業設施。這表示信託公司在開始營業之前,需要建立適當的電腦作業系統和相關設備,以支援其主要業務的運作。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信託公司具備必要的作業系統和設施,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例如,信託公司可能需要建立投資組合管理系統,以便有效地管理客戶的信託資產。這個系統應該能夠追蹤投資組合的價值並提供相關報告。此外,該公司還需要適當的資料庫系統和安全措施,以確保客戶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保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託業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