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信託公司申請設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或持股不符第五條規定者。 二、發起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不符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之事項而未辦理者,或其情形不可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之虞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信託業設立標準第14條」,其中列舉了六個情形,若信託公司申請設立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設立: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或持股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規定了信託公司發起人的資格條件和持股比例要求。具體的法條和相關的範例我沒有找到。 二、發起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不符合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了發起人對於信託公司股份持有的限制。具體的法條和相關的範例我沒有找到。 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這表示如果申請文件內容或相關事項被發現有虛偽不實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准。具體的法條和相關的範例我沒有找到。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之事項而未辦理者,或其情形不可補正。 如果主管機關要求信託公司在限期內補正某些事項,但該公司未能在限期內完成或該情況不可補正,則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准。具體的法條和相關的範例我沒有找到。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之虞。 如果主管機關認為該信託公司無法健全有效地經營信託業務,則可以不予核准。具體的法條和相關的範例我沒有找到。 六、其他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者。 如果申請不符合該標準中其他規定,主管機關也可以不予核准。具體的法條和相關的範例我沒有找到。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更具體的法條和範例來支持此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5 條條文
- 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