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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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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2. 2.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發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發起人及股東為自然人者,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發起人及股東為法人者,包括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4. 4.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規,針對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6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根據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6 條,信託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應該是記名式的,也就是說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應該登記在公司股票上。 2.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發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根據這一項規定,信託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如果是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他們持有同一間信託公司的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然而,如果發起人和股東是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的公司,就不受此限制。 3.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發起人及股東為自然人者,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發起人及股東為法人者,包括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根據這一項規定,同一人指的是同一個自然人或同一個法人,而同一關係人的範圍包括發起人和股東為自然人的情況下,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而如果發起人和股東是法人,包括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的法人。 4.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根據這一項規定,如果第三人是同一個人或同一個關係人,並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式持有股份,則應將其一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的範圍之內。 參考資料來源: - 信託業法 第 6 條修正條文 (臺灣法務部)

  • 關係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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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6 條規定:「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