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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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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規定。
  2. 2.信託公司之設立,有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託公司之發起人。
  3. 3.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七條規定了信託公司之設立所需的資格條件。根據本準則,信託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以及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Example: 例如,一個人想要擔任信託公司的董事,則必須滿足信託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例如具有相關的專業學歷或工作經驗。 2. 根據本準則第二條的規定,信託公司的發起人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果發起人符合本準則第二條列舉的情事之一,則不得擔任信託公司的發起人。 Example: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過去曾經違反信託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或遭到信託公司的懲戒,則該人就不能擔任信託公司的發起人。 3. 如果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是指法人,則根據本準則第三條的規定,該法人的代表或被指定的代表需符合前兩項的相關規定。 Example: 例如,一家公司作為信託公司的發起人,如果該公司的代表或被指定的代表不具備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則該公司代表不能充當信託公司的發起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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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7 條規定:「信託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