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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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七條規定了信託公司之設立所需的資格條件。根據本準則,信託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以及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Example: 例如,一個人想要擔任信託公司的董事,則必須滿足信託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例如具有相關的專業學歷或工作經驗。 2. 根據本準則第二條的規定,信託公司的發起人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果發起人符合本準則第二條列舉的情事之一,則不得擔任信託公司的發起人。 Example: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過去曾經違反信託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或遭到信託公司的懲戒,則該人就不能擔任信託公司的發起人。 3. 如果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是指法人,則根據本準則第三條的規定,該法人的代表或被指定的代表需符合前兩項的相關規定。 Example: 例如,一家公司作為信託公司的發起人,如果該公司的代表或被指定的代表不具備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則該公司代表不能充當信託公司的發起人。
- 監察人名詞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法規
- 第二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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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