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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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得向財政部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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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信託公司在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可以向財政部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這表示信託公司在經營了一年後,如果有需要擴展業務,可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設立分公司。根據最新的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應該可以找到關於設立分公司的具體規定和程序。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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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