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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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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信託相關法規受處罰鍰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二、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四、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 五、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但開始營業未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六、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及稽有嚴重缺失者。 七、最近一年內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安全事故,其情節重大者。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顯欠周延妥適者。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3 條,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時,財政部有權根據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如果信託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不得獲得許可: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信託相關法規且受到超過180萬新台幣的罰款,或者違規情節非常嚴重的情況。 二、負責人最近一年內因業務上的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罪且確定。 三、最近一年內發生了舞弊案卻沒有按照規定報告,或者舞弊情節非常嚴重的情況。 四、財政部或中央銀行曾經指出該公司的缺陷,但仍未切實改正且情況相當嚴重。 五、上一個會計年度結算後,該公司有虧損或累積虧損。但如果該公司開始營業不滿三年,則不適用此限制。 六、最近一年內該公司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嚴重缺失的情況。 七、最近一年內由於該公司未能注意安全維護,導致發生嚴重的安全事故。 八、分公司的營業計劃不夠周延且不適當的情況。 九、還有其他事實顯示該公司無法健全經營業務,或者無法符合金融政策的要求。 根據上述法條內容,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資訊。

  • 分公司名詞
  • 罰鍰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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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有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