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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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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後,應在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開始營業,則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同樣地,如果經核准裁撤分公司,則應在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在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之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參考資料應該是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本身。由於缺乏具體的範例或更詳細的法條內容,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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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