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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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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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後,應在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開始營業,則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同樣地,如果經核准裁撤分公司,則應在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在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之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參考資料應該是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本身。由於缺乏具體的範例或更詳細的法條內容,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核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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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