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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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裁撤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裁撤計畫書。
- 2.前項第三款所稱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及其對該公司之影響。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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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的程序和所需文件。 根據該條款第1款,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時,需要準備裁撤分公司申請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和裁撤計畫書,並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而第2款詳細列舉了裁撤計畫書應該載明的事項,包括裁撤的主要理由和對公司的影響,以及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根據這些規定,信託公司在申請裁撤分公司時需要提供這些文件和相關資訊,並經財政部的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裁撤程序。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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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