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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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遷移計畫書。
- 2.前項第三款所稱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遷移之地點。 二、遷移之主要理由。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擬遷移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公司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公司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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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的相關書件和內容要求。申請遷移分公司時,信託公司應向財政部提交遷移分公司申請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和遷移計畫書。遷移計畫書中應包含擬遷移地點、遷移理由、處理原有客戶權利義務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擬遷移地點的營業計劃、該分公司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該分公司最近三年和遷移後未來三年的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參考資料: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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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