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另收信託報酬。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信託業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使用方式。根據這項規定,當信託業將相同營運範圍或方法的信託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時,不得再收取額外的信託報酬。這表示當信託業將多個相似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進行管理和運用時,不得再額外收取管理費用或手續費。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信託公司設置了一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中包含了數個相似性的信託資金,例如不同客戶的存款信託。根據這項規定,該信託公司不能再另外收取這些信託資金的管理費用或手續費,因為已經將它們集合起來進行統一管理。這樣可以確保信託公司不會重複向客戶收取管理費用,提高了整體的透明度和效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