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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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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因合併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不符經濟規模時,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屬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者,應先經同業公會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准後,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管理運用。
  2. 2.前項情形,信託業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委託人及受益人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隨同合併或退出;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由委託人決定之。
  3. 3.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管理運用,信託業應於合併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並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信託業應提供一定期間,由委託人及受益人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隨同合併或退出;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由委託人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信託業在合併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信託業因合併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管理運用不符經濟規模,可以按照約定條款委託其他投資者進行管理運用,但必須先經同業公會審查,然後再提交審查意見給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業需要按照法律第三十九條的公告方式進行公告,公告一段時間,讓委託人和受益人決定是否隨著合併或退出來調整其信託受益權益。如果受益人是不特定的,或者還不存在,則由委託人來決定。 對於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合併管理運用,信託業應於合併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並通知委託人和受益人。信託業也應該提供一段時間,讓委託人和受益人決定是否隨同合併或退出來調整其信託受益權益。如果受益人是不特定的,或者還不存在,則由委託人來決定。 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參考《信託法》第三十九條和《信託業法》第十八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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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信託業因合併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不符經濟規模時,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屬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