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應將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5條,信託業在進行集合管理運用時,應將信託財產、自有財產和其他信託財產分別進行管理。這意味著信託業在處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中的資金時,必須明確區分這些不同的資源,並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加以管理。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信託業在處理信託資金時,能夠正確處理不同類型的資產,避免混淆和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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