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8

快速跳轉
  1. 1.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權利,應依其持有之信託受益權行使之。
  2. 2.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中的信託財產擁有相應的符合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換句話說,受益人可以根據自己擁有的信託受益權來行使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的權利。 2.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中的信託受益權不能轉讓。換句話說,受益人無法將自己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中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給他人。 參考資料: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中文版。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權利,應依其持有之信託受益權行使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