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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權利,應依其持有之信託受益權行使之。
  2.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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