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中的信託財產擁有相應的符合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換句話說,受益人可以根據自己擁有的信託受益權來行使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的權利。 2.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中的信託受益權不能轉讓。換句話說,受益人無法將自己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中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給他人。 參考資料: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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