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9條,信託業在選任信託監察人時,應確保其獨立、公正,並具備一定的資格要求。具體而言: 1. 曾任職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具有信託業務經驗達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2. 持有會計師或律師執照,並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 3. 曾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金融、會計、法律、信託等相關課程達五年以上。 4. 之前擔任與信託業務有關的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 5. 具有其他經歷足以證明其能有效執行信託監察人職務並維護受益人權益。 此外,信託業中的利害關係人及職員不得擔任所設置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監察人。 參考資料: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1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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