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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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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公會應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置,並報金管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 13 條,當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時,公會應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適當的處置,並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例如,如果某一位公會的理事或監事被發現從事非法活動或利用職位權力謀取私利,公會可以決定對其進行警告、停職、罰款或解除職務等處置。根據法律規定,公會也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金管會)進行報告,以便進一步調查或監督相關事宜。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公會成員和公眾對公會的運作有信心,並保護公會的聲譽和信用。

  • 法令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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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公會應視情節輕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