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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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之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露予他人。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金管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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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2條,公會的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露予他人。 這項規定禁止公會的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在明知自己有保守秘密的義務時,無故將這些秘密透露給他人。例如,如果公會的理事在擔任職務時得知會員的商業計劃,而這個計劃被視為應保密的資訊,理事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將這些資訊透露給他人,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根據這項規定,公會的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地位進行虛偽、詐欺或其他可以使他人產生誤解的行為。例如,如果公會的監事在檢查中發現某個會員有違規行為,但該監事故意隱瞞這個事實,讓其他會員誤以為該會員沒有違規,從而導致其他會員受損,那麼這個監事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金管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這項規定要求公會的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違反《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或金管會制定的其他應遵守或禁止的情事。這意味著公會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例如,如果公會的監事違反了金管會對公會的相關要求,如未按時提交報告或記錄,這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參考資料:《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詐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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