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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金管會准者外,不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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