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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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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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公會工作人員除非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獲得金管會核准的特殊情形下,不能同時擔任信託業的兼職或名譽職位。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會工作人員能夠專注於公會的業務,而不會有其他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 作為範例,假設一位公會的工作人員同時兼任某家信託業公司的顧問,這就違反了該條文的規定。該工作人員應該選擇其中一個職位,不得同時擔任兩者。如果工作人員繼續兼職,公會或金管會可能會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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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