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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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 1. 公會應訂定工作人員服務章則,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這條規定表示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工作人員服務章則,並提交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備查。在章則修訂時也應同樣的程序。這意味著公會需要確保其工作人員服務章則符合相應的規定,並在其執行期間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章,以促進公會的有效運作。 2. 公會工作人員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應執行業務事項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之重大情事者,公會應為停職、解職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公會的工作人員違反了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在執行工作時出現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的重大問題,公會應該採取停職、解職或其他恰當的處置措施。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工作人員違反了相應的規定或未能有效執行工作,公會應對其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以確保公會的業務能夠順利運作。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金管會)所制定和管理。此外,根據金管會的網站資料,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是根據「信託業法」所設立的團體組織,其目的是促進信託業界之事業發展、提升業界的專業能力、維護業界利益等。因此,遵守法規並制定相應的章則和管理機制是公會運作的基本要求。
- 第十二條條文
- 停職名詞
-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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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