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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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得依相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其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並應報金管會處理。
- 2.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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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公會有責任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並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進行適當處置。若發現會員有違反信託業法及相關法令的情事,公會應報金管會處理。另外,該條規定了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自行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也需同樣遵循相關程序。 参考資料: -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全文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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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