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會為前條之查核時,發現其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查核,並予輔導。
- 公會專案查核後,應即為下列之處置,並將查核結果報金管會備查: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即報金管會處理。 二、發現違反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輔導信託業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第一項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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