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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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如下: 1. 公會在查核會員時,如果發現其會員經營不善,導致虧損以至信用難以保持,或遭遇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嚴重缺失,就應立即進行專案查核並提供輔導。 2. 在進行專案查核後,公會應進行以下處置並將查核結果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a. 如發現違反法令的情況,應立即報告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處理。 b. 如發現違反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的情況,應按照相應的規定予以處分。 c. 提供信託業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的輔導,並確保其得到執行。 d. 其他必要的處置。 3. 第一項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由公會自行制定,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也需同樣程序。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告,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依照法規要求,定期進行會員查核並提供必要的輔導。在查核過程中,如果發現會員存在違反法令、章程、規範或決議等情況,公會應及時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並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處分。同時,公會應協助信託業制定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執行情況。此外,公會還應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具體的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由公會自行訂定並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與名詞
-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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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