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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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金管會備查: 一、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 二、會員入會或退會。 三、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四、會員因業務涉訟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六、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
-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金管會通報;第五款之事項應於每月月底前彙報上月份完成之審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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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公會對於以下情事應進行處置並報金管會備查: 1. 公會的會員代表發生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的情況。 2. 會員的入會或退會。 3. 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的處置事項。 4. 會員因業務訴訟對營運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5. 會員財務報告的審閱結果。 6.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辦理或申報的事項。 根據該法第2條,公會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的十五日內向金管會通報第一款至第四款的事項,並應於每月月底前彙報上月份完成的審閱結果。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公布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及業務職掌辦法』,金管會負責管理、監督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範例:若公會發現會員代表發生財務不正確的情況,公會應進行適當處置並向金管會報告,如停止該會員代表的資格。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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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