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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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之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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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公會章程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的十五天內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負責監管金融業的機構,負責監督和管理信託業等金融機構的運作。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公會的章程變更得到適當的監督和管理。並且依據參考資料的法條內容,現代制度的設計通常是透過程序的要求來落實實體的規範,所以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按照法規的要求,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章程的變更進行監督和管理。 舉例来说,如果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的章程需要進行變更,例如增加新的業務項目或修改原有的規定,該公會應該在變更後的十五天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備查。這樣可以確保公會的變更行為受到適當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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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