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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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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現任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到職之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到職之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20條,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的現任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每三年需要參加在職訓練。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到職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需要在到職之日起每三年參加在職訓練。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持續更新與進修他們的專業知識,以確保其在信託業務方面能夠達到適當水準。 參考資料: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YvcmVsZWFzZS85MTQvMTk0Njc2L3Jlc3BvbnNlcy83NDQwLzIvMzJVP3Q9MjAxOTExOSZtb2RsPTQzJmFtcDtwb3N0PSZhbXA7cmVkaXJlY3Q9JmFtcDtjb21tdW5pY2F0aW9uPSZhbXA7YyZhbXA7Yz0xODc5OTI1OTg3JmFtcDtwPTYwJmFtcDtjPWU4OTg3OTRlLTZlYTgtNGU3Ny04ZWRlLWUwMzU0NzFkMTliYyZhbXA7bD1tZWRpYSZhbXA7aG49MzJiODViMGEtODE1ZC00NmFiLThhODktZDA1YmY1ZWVmYTZiJmFtcDttZWRpY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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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20 條規定:「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現任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