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而經營與管理人員則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然而,本準則並未進一步明確列舉這些資格條件或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的具體要求。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們需參考《信託業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得出具體要求和標準。具體的資格條件和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的要求可能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和專業性而有所不同,需要透過相關法律的解釋和實務判例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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