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未符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者,應自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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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未符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者,應自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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