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8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經營與管理人員,需要具備以下各款所規定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 1. 三年以上於不動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從事不動產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 2. 三年以上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工作經驗。 3. 三年以上於不動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從事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 4. 集合投資或全權委託之運用管理經驗三年以上,或信託業務經驗五年以上。 5. 三年以上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 參考資料: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金管會)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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