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8

快速跳轉
  1. 1.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
  2. 2.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經營與管理人員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一所規定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 一、於不動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從事不動產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者。 二、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者。 三、於不動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從事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者。 四、具備集合投資或全權委託之運用管理經驗達三年以上,或具有信託業務經驗達五年以上者。 五、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8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經營與管理人員,需要具備以下各款所規定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 1. 三年以上於不動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從事不動產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 2. 三年以上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工作經驗。 3. 三年以上於不動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從事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 4. 集合投資或全權委託之運用管理經驗三年以上,或信託業務經驗五年以上。 5. 三年以上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 參考資料: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金管會)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管會)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8 條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不動產投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