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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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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應符合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應經同業公會審定並登錄之,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擔任職務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辦理登錄外,經登錄,不得執行職務。人員有異動者,信託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2. 2.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同業公會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不符合本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之一。 三、因前條各款規定之行為受停止執行職務處置期間累計達二年。
  3. 3.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因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前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受撤銷登錄者,同業公會自撤銷登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錄。
  4. 4.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因前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受信託業予以停止執行職務或撤銷其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登錄之處置者,同業公會應為停止執行職務登錄或撤銷登錄,並定期報主管機關備查。
  5. 5.信託業辦理前條停止執行職務及撤銷登錄處置,以及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任職登錄、停止執行職務登錄、撤銷登錄與申復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7條的規定,信託業的經營與管理人員應該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及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以下是對每個項目的釋義: 1.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的登錄要求:根據第14條至第16條之一的規定,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需要達到一定水平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並且需要通過同業公會的審定及登錄才能執行職務。除了初次擔任督導或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有三個月的時間可以調整到符合這些規定之後再進行登錄。如果有人員異動,信託業需要在異動發生的次日起的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2. 不得登錄或撤銷登錄的情況: - 不符合資格條件、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 有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中列舉的情況之一。 - 在前述規定下所做的行為導致被停止執行職務的累計時間達到兩年。 3. 不予受理登錄的期限:如果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的登錄被撤銷,同業公會在撤銷登錄之日起的三年內不得受理他們的登錄。 4. 停止執行職務及撤銷登錄的報告:如果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因為在前條規定中列舉的情況下被信託業處置停止執行職務或撤銷登錄,同業公會需要進行相應的登錄或撤銷登錄,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 5. 相關程序和遵循事項:有關停止執行職務及撤銷登錄的處置、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的登錄、停止執行職務登錄、撤銷登錄和申復程序,以及其他應遵循的事項,都由同業公會擬訂,並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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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7 條規定:「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應符合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應經同業公會審定並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