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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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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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秘書室掌理以下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秘書室負責管理印信,並負責處理所有文書和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秘書室負責出納業務、財務管理、營繕事務、採購事務以及其他相關事務的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秘書室負責管理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的取得和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秘書室負責管理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的事務。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秘書室負責處理不屬於其他組、室和稽徵所責任範圍內的事項。 這樣的規定意味著秘書室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管理文書、檔案、財務、營繕、採購等事務,並管理不動產和工友等事項。這些事項都是局內其他部門無法處理的事務。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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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