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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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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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16 條,該局可因應區內稽徵業務需求,設立派出單位即稽徵所,負責在該所轄地區進行國稅稽徵業務。這表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可設立稽徵所,以便更有效地處理該地區的國稅稽徵業務。
- 國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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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