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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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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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2 條規定了局長和副局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而副局長則協助局長處理局務。這意味著局長在處理局務方面具有最高的職責和權限,並有指揮、監督下屬機關和人員的責任。副局長則扮演著協助局長的角色,協助局長處理局務的工作。這兩個職位的職責分工有利於確保該機關的運作順利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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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