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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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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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第3條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事項,包括: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負責審核文稿內容及代替其他人進行判斷。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負責處理和分配機密或重要的文件。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負責協調各單位之工作並核議權責問題。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負責籌辦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第3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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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