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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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之彙編。 二、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三、重要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稽徵業務考核及公文檢核作業。 五、各稅審查案件之覆核。 六、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七、國稅稅政法令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服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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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9 條主要是針對綜合行政組的職責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的內容,綜合行政組的職掌事項包括:彙編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研究發展工作的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協調及聯繫重要業務、稽徵業務考核及公文檢核作業、稅審查案件的覆核、納稅服務業務的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國稅稅政法令宣導的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媒體公關事務的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制,以及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服務管理事項。 根據最新可得資料,《國稅局組織規程》於2003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其中第9條對綜合行政組的職掌進行了規定。 參考資料: 《國稅局組織規程》修正公告 舉例:綜合行政組的工作包括協調各稅稽徵業務,如某稅務局稽徵業務中發現了某重大案件,需要與其他稅務局協調並共同處理該案件。這時,綜合行政組可以根據他們的職掌進行協調,確保各稅務局按照相同的準則處理該案件,以確保稅法的公平執行。
- 核名詞
- 國稅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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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