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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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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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1條,秘書室掌理的事項包括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的管理,出納、財務、營繕、採購以及其他事務的管理,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的取得和管理配置,以及工友(包含技工、駕駛)的管理。此條款的目的在於規定秘書室的職責範圍,以確保組織內各項事務的順利進行。具體措施和業務細則則需要參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內部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指引文件。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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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