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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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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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16 條,該局為了應對轄區內的稽徵業務需要,設立了派出單位,也就是稽徵所,負責處理所轄地區的國稅稽徵業務。 參考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 國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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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