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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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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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第2條的規定,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則協助局長處理局務。根據這項規定,局長擁有指揮監督權限,並負責處理該局的事務。副局長則協助局長執行職務。這個法條確立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組織架構和權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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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