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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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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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第3條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文稿的綜核及代判、機密、重要文件的處理及分配、各單位工作的協調及權責問題的核議、重要會議的籌辦以及其他交辦事項。根據這項法規所提到的權責,主任秘書在國稅局的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負責協調各單位的工作,處理重要的文件和會議事項,並進行相關的核議和代判工作。該法規提供了主任秘書所擁有的權限和責任,以確保國稅局的運作順利和有效。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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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