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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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組、室及稽徵所: 一、營所稅組,分六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五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六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三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五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八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新興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三、鹽埕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四、苓雅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五、鼓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楠梓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七、前鎮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八、小港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九、左營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旗山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岡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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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了該局的組室和稽徵所的設置,包括營所稅組、綜所遺贈稅組、銷售稅組、法務組、綜合行政組、徵收及資訊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監察室、新興稽徵所、鹽埕稽徵所、苓雅稽徵所、鼓山稽徵所、楠梓稽徵所、前鎮稽徵所、小港稽徵所、左營稽徵所、旗山稽徵所和岡山稽徵所等。根據參考資料,例如《稅捐稽徵法》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等相關法規和規章,這些組室和稽徵所負責不同的稅務事務和行政工作。例如,營所稅組負責處理營業稅相關的稽徵工作,新興稽徵所負責處理新興地區的稅務事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能有效地執行稅務稽徵任務並提供相關的服務。
- 遺贈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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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