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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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但第四條第十五款、第二十二款及第二十三款,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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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8條的規定,該規程將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起生效。然而,第4條第15款、第22款和第23款將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生效。具體使用參考資料信息相關範例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特定範例。
- 第四條第十五款、第二十二款及第二十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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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