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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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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但第四條第十五款、第二十二款及第二十三款,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8條的規定,該規程將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起生效。然而,第4條第15款、第22款和第23款將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生效。具體使用參考資料信息相關範例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特定範例。

  • 第四條第十五款、第二十二款及第二十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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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18 條規定:「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但第四條第十五款、第二十二款及第二十三款,自一百十三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