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1.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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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局設下列組、室、稽徵所及服務處:
一、營所稅組,分六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四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六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五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五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七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三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三重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三、新莊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四、中和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五、汐止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中壢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七、新店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八、淡水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九、楊梅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大溪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一、竹東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二、蘆竹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三、信義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四、羅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五、玉里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六、金門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七、瑞芳服務處。
二十八、馬祖服務處。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服務處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監察室掌理本局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事項。
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及服務處),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但第四條第十五款、第二十二款及第二十三款,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1.1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