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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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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組、室、稽徵所及服務處: 一、營所稅組,分六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四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六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五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五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七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三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三重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三、新莊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四、中和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五、汐止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中壢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七、新店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八、淡水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九、楊梅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大溪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一、竹東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二、蘆竹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三、信義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四、羅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五、玉里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六、金門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七、瑞芳服務處。 二十八、馬祖服務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4條,該局設下列組、室、稽徵所及服務處,包括營所稅組、綜所遺贈稅組、銷售稅組、法務組、綜合行政組、徵收及資訊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監察室、三重稽徵所、新莊稽徵所、中和稽徵所、汐止稽徵所、中壢稽徵所、新店稽徵所、淡水稽徵所、楊梅稽徵所、大溪稽徵所、竹東稽徵所、蘆竹稽徵所、信義稽徵所、羅東稽徵所、玉里稽徵所、金門稽徵所、瑞芳服務處和馬祖服務處。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88年3月31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所務規程第4條所列舉的組、室、稽徵所及服務處的設置與分股辦事的規劃是合法且必要的。這些部門和處所的成立旨在協助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有效地執行各項業務和提供相關服務,以確保國稅收入的穩定和合法稽徵。

  • 遺贈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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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本局設下列組、室、稽徵所及服務處: 一、營所稅組,分六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四股辦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