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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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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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2條,在中區國稅局中,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則協助局長處理局務。這條規定確立了局長及副局長的職權與責任分工,局長負責整體管理及指揮監督,副局長則協助處理局務。這是確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內部組織運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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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