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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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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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3 條,主任秘書具有以下權責: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對文稿進行綜核和代判的工作,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和分配機密和重要文件,確保文件的保密性和適當管理。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單位的工作,解決權責問題,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辦重要會議,包括會議的安排、資料的準備和會議的組織。 五、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還負責處理其他被交辦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3 條確立了主任秘書的權責範圍,主要是在處理文稿、文件分配、工作協調、會議籌辦和其他交辦事項方面。該條款沒有多項或款的具體規定,因此不需要進一步分析。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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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