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下列組、室及稽徵所: 一、營所稅組,分五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三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四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四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四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六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三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竹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三、東勢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十四、沙鹿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五、大屯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東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七、大智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八、民權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九、員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北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一、埔里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二、竹山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三、虎尾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四、北港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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